滁州学院2020年度公开选聘专职辅导员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职辅导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二、选聘名额

 

  根据现有队伍结构和工作需要,拟选聘专职辅导员16名。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均获得于高水平本科高校,境外硕士须为两年以上学制。

 

  (三)应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非应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四)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应聘者在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有担任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非应届硕士研究生应有在普通本科高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工作业绩好,没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六)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报考或被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选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即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暂定),应聘者进行网上报名(报名邮箱:chzuzp@163.com),按照“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姓名—应聘辅导员”格式命名,打包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党员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资格审查。学校按选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考查人员名单,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没有接到参加考试考查通知的应聘者,不逐一回复。

 

  (三)现场资格验证。应聘者须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到学校现场验证。包括:(1)身份证;(2)党员证明(党组织盖章);(3)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证书;(4)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证书(暂未取得的,须提供毕业学校院系盖章的能如期毕业并取得证书的原始证明;获得境外硕士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5)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提供);(6)工作经历相关证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非应届毕业生提供);(7)学生干部任职证明或聘书(院系盖章,没有相关经历的可不提供)。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查资格。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2)参加考试考查人数与岗位选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相应核减选聘计划数,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四)考试考查。由笔试、综合能力测试、心理健康测评等环节组成,具体方案通过学校网站另行公布。

 

  (五)考察。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现实表现。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应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不合格。

 

  (六)公示。依据选聘公告规定和考试考察结果,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

 

  (七)体检。体检工作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

 

  在考察、公示、体检等环节中,因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参加考试考查应聘者中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八)签约聘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报省人社厅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待遇

 

  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用期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纳入学校事业编制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本次选聘的人员在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须不少于四年。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按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欢迎社会和广大教职工监督,监督电话:0550-3512355。

 

  2.应聘者应对照选聘条件要求投递简历,对不符合学校选聘条件要求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聘用。资格审查贯穿于选聘工作全过程,如在选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选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3.本公告为预公告,正式公告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联系人:王老师、贾老师,电话:0550-3518055。

 

  特此公告

 

  滁州学院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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